2017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会计》第一章:会计科目设置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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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98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7年05月16日 19:11:35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会计》————会计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11个二级科目核算增值税相关业务。 另外,一般纳税人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10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相关业务。注意:本书中各涉税科目中关于“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部分,由企业根据规模、经营情况等自身要求设置,并无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1.1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核算内容(1)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已认证,或按企业管理要求需要认证,但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额,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1)项目辅助核算建议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情况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以便于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数据分析。(2)税率、征收率、抵扣率建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同时考虑不动产抵扣和销售退回特殊情况,设置17%、13%、11%、6%、5%、3%、1.5%明细项目,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发票退货、期初留抵税额、其他明细项目。其中“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专门核算购进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情形。注意:增值税税率13%减并为11%具体政策(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这个与上述规定不冲突,具体时间按具体规定执行。-1.1.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核算内容(1)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计税方法(除金融商品**外)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即差额征税减少的销项税额。(2)不包括一般计税方法下金融商品装让的差额计税,由于金融商品**业务设有专门的核算科目,即“应交税费-**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所以不通过“销项税额抵减”明细核算。(3)不包括简易计税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纳税额,其应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x2%”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从中可以看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预缴时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但这不属于差额征税的范围,其预缴的税款全额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5)按相关规定差额征税扣减的销售额,不属于“差额征税扣减的销售额”不在本科目核算,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上述规定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的范围,不属于差额征税核算范围,不在本科目范围内核算。
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
(1)项目辅助核算建议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情况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以便于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数据分析。(2)税率建议安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报要求,设置17%、11%和6%明细项目。
3.补充资料专用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且允许差额纳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种情形:(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经济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财【2017】4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财务【2016】36号文件附件2《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特定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发生规定的成本费用允许抵扣销售额。
(4)财务【2016】36号文件附件2《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财务【2016】36号文件附件2《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财务【2016】36号文件附件2《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财务【2016】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几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核算内容(1)核算一般纳税人当月已缴纳的应交增值税额,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2)不包括当月按照相关规定预缴的增值税额(应记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和当月申报申报缴纳上一那是期应交增值税额(应记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建议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情况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以便于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数据分析。

-1.1.1.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核算内容(1)记录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2)不包括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产生进项税额留抵,该情形月末/季末不做结转处理。
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建议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情况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以便于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数据分析。

-1.1.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核算内容(1)记录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如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2)不包括免增值税项目(如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进行有关增值税账务处理;(3)不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应“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减征的1%,应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
项目辅助核算:建议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情况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以便于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数据分析。


-1.1.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核算内容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建议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情况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以便于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数据分析。

-1.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核算内容(1)记录一般计税方法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除金融商品**以外)、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得增值税额;(2)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缴纳增值税,同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先征后退政策的计税项目;(3)不包括简易计税方法核算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其应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4)不包括**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其应在“应交税费-**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5)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6)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缴纳增值税项目,核算的是差额前的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额。
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1)项目辅助核算建议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情况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以便于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数据分析。
(2)税率核算建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报要求设置,分税率核算:17%、13%、11%、6% 。

-1.1.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核算内容记录一般纳税出库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1)项目辅助核算建议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情况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以便于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数据分析。

-1.1.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核算内容(1)记录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2)不包括购买后“发生退货的”情况,发生退货时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做相反的账务处理。
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1)项目辅助核算建议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情况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以便于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数据分析。
(2)转出情况分录建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14栏至23栏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分类,下设“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上期留抵额退税”“其他”1O个明细科目进行辅助核算。具体为:①“免税项目”,记录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②“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记录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③“非正常损失”,记录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造成的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及其分担的运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④“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记录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还包括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在本期明细科目核算;⑤“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录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⑥“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记录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调减的进项税额;⑦“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记录本单位收到的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上对应的税额;⑧“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记录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金额;⑨“上期留抵税额退税”,记录本单位实际收到上期留抵税额的退税额;⑩“其他”,记录本单位以上明细科目不包含的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形。

-1.1.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核算内容(1)记录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2)仅针对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借方由发生额,且大约当期应纳税额,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3)不包括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产生进项税额留抵的情况。
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1)项目辅助核算建议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情况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以便于会计核算和相关财务数据分析。
1.1.2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核算内容(1)核算一般纳税人阅读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缴未缴、多缴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预缴以前期间未缴的增值税额;(2)不包括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缴未缴、多缴、预缴、或缴纳的增值税额;(3)不包括增值税纳税人**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2.建议明细和辅助核算该科目下设“转入当期应交未交”“转入当期多交”“转入当期预缴”“当期缴纳上期应交税额”4个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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