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税率调整后开票、申报及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条件、时间、开票等1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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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12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4月25日 08:11:07
1.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 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税率17%/11%调整16%/10%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3.2018年5月1日后,如何按规定开具17%/11%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 5月1日税率调整后,申报表也做了调整,企业仍有17%税率事项发生,而修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如何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公告规定:“ 一、……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因此,您在申报时,将开票税率是17%和16%的销售额均填入16%税率的栏次。 5.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6.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规定 财税〔2018〕33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任何一个月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两个条件。 7.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18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18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如何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标准统一为500万元具体规定 (1)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